今日(3月27日),欧盟反“漂绿”法规《为绿色转型而赋能消费者》(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,简称ECGT)正式生效,欧盟成员国有24个月的时间将其纳入本国法律,并于2026年9月27日起执行。
图源:欧盟官网
该法规剑指“漂绿”,旨在通过立法保护消费者的“绿色知情权”,杜绝企业通过无凭据的绿色声明误导消费者,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。
其中,一条针对“碳中和”的禁令在碳圈引发热议,引起企业高度关注和深思,诸多要求和限制之下,碳中和这条路究竟该怎么走?
*注:文中“温室气体排放”与“碳排放”通用,两者意思相同;文中“价值链”和“供应链”意思相同,均指产品或服务的上下游全链路。
01 欧盟新规有哪些禁止项值得企业关注?
针对“漂绿”,《为绿色转型而赋能消费者》禁止了4项 “误导性商业行为”,分别是:
🔸禁止自我标榜的民间标签:展示未经认证的(不是基于认证计划的)或非官方的(不是由公共认证机构建立的)可持续发展标签。
🔸禁止无真凭实据的标签:无法证明具有卓越环境绩效的一般性环境声明。
🔸禁止夸大的声明:当仅涉及到产品的特定方面或者企业的特定商业活动时,却对整个产品或企业的所有商业活动进行环境声明。
🔸禁止基于碳抵销的碳中和声明:基于温室气体排放抵销,声称产品具有中和的、减少的或者积极的环境影响。
前三项是为了规范企业使用经认证的、有环境绩效证明的、实事求是的标签或声明,而第四项“禁止基于碳抵销的碳中和声明”值得企业重点关注,避免在“碳中和”的路上掉入“漂绿”的陷阱里。
欧盟为什么禁止基于碳抵销的“碳中和”声明?
欧盟此项立法的背后,不仅仅是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,更是对滥用碳信用抵销碳排放从而达成无实质的“碳中和”的否定。
对于绝大多数产品而言,在当前经济和技术水平限制下,不凭借碳信用抵销碳排放的话,做不到在全价值链上实现零碳排放。即使企业自身能在生产和运营过程中做到零碳排放,也很难保障其上游传递下来的碳足迹为零。这是由于上游原材料的碳足迹也是产品整体碳足迹的一部分,甚至是占较大比例,如下图所示,某光伏组件的碳足迹中,上游原材料占产品整体碳排放超过57%。
图源:中国机电行业双碳信息披露平台
事实上,碳抵销并不能使得产品的碳足迹真正为零,因为产品碳足迹并不会因为碳抵销而消失,实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仍然会排入环境。因此,控制碳排放的关键在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减排。
欧盟还允许使用“碳中和”声明吗?
这个问题是肯定的,欧盟还允许使用“碳中和”声明。实际上,欧盟并没有一刀切禁止“碳中和”声明。
那么,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“碳中和”声明呢?如下图绿框标注的部分所示:
图源:欧盟官网
「基于产品的实际生命周期影响,而不是价值链外的温室气体排放抵销」就可以。
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?首先,需要知道价值链内(即基于产品的实际生命周期影响)和价值链外碳排放抵销的区别是什么。
举个例子,如果企业原来使用火电进行生产,现在在屋顶自建光伏发电用于生产,从而降低了碳排放,这就属于价值链内的碳减排,因为这个减排的行为是发生在产品的生命周期(从原料获取、生产制造、运输分销、产品使用到回收处置各阶段)内的。如果企业仍然使用火电,但通过从外部采购碳信用,来抵销产品的碳排放,这就属于价值链外的碳排放抵销。
简言之,如果企业通过采用可再生能源、改进生产技术和工艺等措施,在自己的价值链内实现了碳中和,那么欧盟是允许企业进行“碳中和”声明的。但是,企业想以最小的代价花钱“买绿”并向消费者宣传的行为在欧盟是不被允许的。
欧盟反漂绿新规V.S国际标准
新规和ISO 14068-1国际碳中和标准是否对立?
近来不少企业提出以上疑问。
ISO 14068-1(点击ISO 14068-1(标准解读)和ISO 14068-1(企业解读)了解更多)是国际标准组织在2023年11月发布的国际公认的碳中和标准,适用于产品和组织层面。ISO 14068-1指导企业如何达成碳中和,而欧盟近乎全面禁止企业作出碳中和声明。两者是否真的水火不容?
事实上,欧盟反“漂绿”新规和ISO 14068-1对于达成碳中和的关键在于价值链减排的认知是一致的。前者作为法规,侧重点是防患未然,因此势必严格。后者作为指导标准,程序性更强,在“减少碳排放、增加碳清除”的前提下,允许企业在前期(early phase)使用任意种类的碳信用抵销无法减少的碳排放,但是在后期(later phase)企业只能使用清除类碳信用等高质量碳信用,直至不使用碳信用也能达成零碳排放——这和欧盟的观点是一致的,拆东墙补西墙的碳信用不能解决根本问题,全价值链企业共同减排才是解题关键。
值得一提的是,欧盟仍然支持企业宣传其在环保行动方面的投资,包括碳信用项目。
02 企业如何适应新规,突破碳中和发展壁垒?
不难发现,欧盟新规《为绿色转型而赋能消费者》虽然剑指“漂绿”,直击“碳中和”声明,但实际意在“价值链”(value chain,针对碳排放而言,价值链和供应链可理解为一个意思)。因为欧盟认为,真正的碳中和应该是在价值链内实现的碳中和,而非利用价值链外的碳信用进行抵销就能达成的,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推进全球企业进行供应链碳减排。
结合欧盟已完成立法的《碳边境调节机制(CBAM)》和《新电池法》,以及正在走立法程序的《绿色声明指令》和《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》等法规,不难发现,欧盟正在通过立法敦促、监督欧盟企业及其境外供应商企业共同承担减排义务,规范碳足迹填报程序,通过供应链碳管理,撬动行业碳减排,进而真正实现全球碳浓度降低,解决气候危机。
对于需要适应欧盟规则的出口企业而言,确保产品的宣传是经认证的、有卓越环境绩效证明的、实事求是的十分重要。基于ISO 14068-1等国际公认标准,获得第三方认证机构权威认证,是企业规避“漂绿”的重要途径。更需要注意的是,为突破国际绿色贸易壁垒,保障产品顺利出海,立足产品碳足迹,布局供应链碳减排则是重中之重。